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2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財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28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6日上午11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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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10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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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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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4年11月30日│759,971元│94年12月01日│CC0000000│榮久營造股│財陞實業│華南商業銀│
││││起至清償日止││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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