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1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15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6日下午2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及按如
附表所示各筆金額、利息起迄日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乙○○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貨款、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寄單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票據
3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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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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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暨利息起│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迄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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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05月20日│30,883元│95年05月22日起│FA0000000│乙○○│岡山鎮農會信│
││││至清償日止│││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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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年06月20日│38,162元│95年06月20日起│FA0000000│乙○○│岡山鎮農會信│
││││至清償日止│││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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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年07月06日│34,500元│95年07月06日起│FA0000000│乙○○│岡山鎮農會信│
││││至清償日止│││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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