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陳慈美
林玉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林其鴻 律師 孫裕傑 律師被告 阮毓琇
陳勝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李韋辰 律師 鄭道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花蓮縣○○市○○○路○○○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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