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吉食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邢毓麟 原告與被告基隆關稅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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