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弘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毅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