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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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政安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附表:
受刑人陳政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9日│100年3月1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43號│偵字第18620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57│100年度訴字第260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5日│100年10月28日││├───┼────┼─────────┼─────────┼─────────┤││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57│100年度訴字第2606│││判決││號│號│││├────┼─────────┼─────────┼─────────┤││判決確定│100年9月26日│100年10月28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3884號│執字第14837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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