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允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08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刑事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王允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允良自民國100年6月2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里○○○街○○號3樓住處,飲用料理米酒約2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飲畢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自上址出發,欲前○○○區○○路其舅舅之住處借錢。回程時,王允良騎乘上開機車,○○○區○○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4時許,行○○○區○○路○段與宜昌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酒後注意力降低,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闖越紅燈通過該交岔路口,適有趙○○亦疏未依標線指示穿越道路,因而遭王允良所撞擊,致趙○○受有右手腕及手肘挫傷之傷害。嗣經緊急送往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治,並由到場處理之員警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對王允良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4毫克,而查獲上情(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趙○○撤回告訴,本院另以100年度交易字第674號判決不受理)。
二、案經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王允良對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告訴代理人 趙立寬 於偵查中指訴明確,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太平小隊警員 黃厚翰 於偵查證述綦詳。此外,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各1紙及照片9張等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已於100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號令公布,並於100年12月2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新增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條文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各種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仍於酒後受體內酒精濃度之作用(酒精濃度高達1.24毫克),精神狀況不佳,顯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下執意上路,竟貿然闖越紅燈,並撞及疏未依標線指示而穿越道路之趙○○,其肇事情節非輕,但被告業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有本院簡易庭調解書在卷可考,惟被告之行為已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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