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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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乙○○住台中被告甲○○住彰化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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