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五號
原告甲○○住苗栗被告乙○○住同右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九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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