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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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72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淯全

NGUYENTHIDIEM(中文名:阮氏點)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羅淯全、NGUYENTHIDIEM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羅淯全具狀撤回對於告訴人NGUYENTHIDIEM之告訴、被告NGUYENTHIDIEM亦具狀撤回對於告訴人羅淯全之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14年2月11日、同年月21日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黃筱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601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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