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42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42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462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462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所援用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
第6款及第39條等規定,否決憲法第78條、第171
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及
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事項,牴觸憲法,向司法
院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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