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24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24號
聲請人 郭金澤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再審
,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
定終局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由
,遽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第
22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及訴訟自由選擇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主張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核係單
純對於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之適法職權行使而為指摘,尚
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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