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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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29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471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471號裁
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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