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34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34號
聲請人 蔡長達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監察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院台業肆字第1130706894號函(下稱系爭函),將司法案
件審理程序之不法認定為法律見解,進而認為監察委員之調
查權應受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限制,此一見解已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97條及第
99條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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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佳微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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