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244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244號
聲請人 林正庸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
之刑法第201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對系爭判決提起
上訴,故系爭判決並非憲訴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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