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單歆寓
       單學亮
       單子清
      單 安萱
       單安清
       陳玟全
       吳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8年度司
促字第4475號支付命令,而被告單學亮於民國108年10月8日
具狀聲明異議、被告單歆寓及單安清於108年10月14日具狀
聲明異議、被告陳玟全及吳俊穎於108年10月16日具狀聲明
異議、被告單子清及 單安萱 於108年10月17日具狀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均視為起訴,嗣本院以10
8年度投補字第316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590元,前揭裁定於108年12月4日送達原告,而
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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