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4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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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34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
李世賢
被 告 徐雲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合計4,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