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原告 林宜欣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宜宏 律師被告 何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6,214元(見本院卷20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810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3,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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