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030號債權人 林真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慈柔 (原名: 謝麗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經查台端107年10月3日所進之陳報狀,內容述及當初言明是一個月後還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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