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35號上訴人 張玉賢
立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廣德 被上訴人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83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8,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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