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8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表人旅長陸軍少將 劉暐欣 訴訟代理人中校法制官洪佳妙
中尉法制官許博喻上尉人事官楊睿緣被告李益全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指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而言);再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14條、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給付溢領之薪餉新台幣1萬8,88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住所地為嘉義縣○○鄉○○村○○○00號,本件自應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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