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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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5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呂名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皇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詹皇楷所有坐落於桃園市○○段○○○○號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