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鄭採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明學 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上訴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
)52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上訴人於第一
審僅繳納據繳納裁判費5,180元,尚有550元未繳而應補繳;又上
訴人對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595元,是本件上訴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
費,合計為9,1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9,1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