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22號
原 告 翁思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 律師
林君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源沐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 林開順 之養女 彭林 阿妹與配偶 彭武榮 有無子女?
並提供彭武榮及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原告查報被繼承人 林雲鐘 與配偶 林曾味妹 之次男為何人?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併
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請提出 林雲連 之配偶 何鳳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 林阿番 之配偶 林吳對妹 、林阿番之養子 林雲火 之配偶
林鄭瑞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依原告提出之 林雲海 之舊式戶籍謄本所示,其於民國18年4
月13日養子緣組除戶,養父為 林日清 ,然原告所提其最新戶
籍謄本卻無養父之記載,故請原告確認林雲海生前與林日清
有無收養關係存在,如有漏載情事,請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
六、依原告所提 林阿章 之除戶謄本所示,其於民國83年2月3日
收養 魏雲貴 為養子,故請原告提出魏雲貴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請提出 林阿昌 之長男 林雲彩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等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
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請提出 林雲鑒 之配偶 何家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等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
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依 林金堂 之次女 曾林薪炳 (民國00年0月0日生、40年5月
4日歿)之舊式戶籍謄本記載其於21年7月1日養子緣組除
戶、三女 林春桃 之舊式戶籍謄本則記載其於民國28年3月5
日養子緣組二付除籍,請原告提出上開2人入籍養家之戶籍
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等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請提出 林永發 之配偶 林鄭有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一一、依林永發之長女 林阿綢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舊式戶
籍謄本記載,其因養子緣組除戶,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
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查報其與養家是否仍有收
養關係存在;如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二、依林永發之次女 吳林秀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舊式
戶籍謄本記載,其於民國20年6月27日因養子緣組除戶,
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查
報其生前與養家是否仍有收養關係存在。
一三、依林永發之五女 胡林貞佑 (原名: 林金幼 )之舊式戶籍謄
本記載,其於民國38年9月13日經收養除戶,請提出其入
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查報其與養家
是否仍有收養關係存在。
一四、請提出林永發之長男 林怡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如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五、依原告所提 林阿山 與配偶 林劉鳳妹 所生之長女 林阿妹 (明
治00年0月00日生)之戶籍謄本所示,其因養子緣組除戶
,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如
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六、請原告查報被繼承人林阿山與配偶林劉鳳妹所生之次女為
何人?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
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一七、請提出 黃范茶妹 (即被繼承人林阿山之四女范 林滿妹 之長
女)之配偶 黃維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其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其等對黃范茶妹有無繼承
權?又是否追加為被告?
一八、依原告所提林阿山與配偶林劉鳳妹所生之六女 林全妹 (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養女 林埣鑾 之戶籍謄本所示,上開
2人均因養子緣組除戶(其中林埣鑾於民國9年1月25日
除戶),請提出上開2人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
子謄本);如其等已死亡者,併提供其等除戶謄本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九、請原告陳報 余林九妹 與配偶余余來有無子女?並提供余余
來及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死
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原告提出之余林九妹之舊式戶籍謄本所示,其養父為林
阿山,然其除戶戶籍謄本卻無養父之記載,故請原告陳報
余林九妹生前與林阿山之收養關係是否仍存在?如有漏載
情事,請向戶政機關聲請更正。另一併提出余林九妹之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一、依原告所提 黃秋桂 之戶籍謄本所示,其於民國37年2月9
日經黃維修、黃范茶妹共同收養,但於42年10月5日與黃
維修終止收養,請原告陳報黃秋桂與黃范茶妹是否有終止
收養情事?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二、依原告提出之馮 范金妹 (原名:范金妹)之舊式戶籍謄本
所示,其養母為 范林滿妹 ,然原告所提其最新戶籍謄本卻
無養母之記載,故請原告確認 馮范金妹 與范林滿妹有無收
養關係存在,如有漏載情事,請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二三、請原告查報 林雲通 與配偶 林田甘 所生之長女為何人?並提
供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死亡者,併
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四、依林雲通之次女 林大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舊式戶
籍謄本記載,其於民國14年3月17日養子緣組除戶,請提
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如其已死
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五、依原告陳報之繼承系統表記載 林天全 為林雲通之養子,然
觀諸林天全之戶籍謄本並無養父之記載,故請原告提出林
天全為林雲通之養子之相關資料,並提出其配偶 林珠寶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已死亡者,併提
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六、依林 張壬妹 與 劉金龍 所育之長子 劉連安 之戶籍謄本所示,
其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與養母 劉玉妹 終止收養,請查報
其係於何時被劉玉妹收養,並提供該收養資料。
二七、依 林雲安 之三女 張玉蘭 之戶籍謄本記載,其為冠夫姓,請
提出其入籍夫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陳報
其有無被收養之情事存在。
二八、依 林雲墻 之次女 林玉子 (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舊式戶
籍謄本記載,其民國30年9月20日養子緣組除戶,請提出
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如其已死亡
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九、依林雲墻三子 林礽啟 之舊式戶籍謄本所示,其於民國52年
4月4日被 林樹蘭 收養,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
手抄及電子謄本),並確認養母林樹蘭與 林雲秀 之配偶林
樹蘭是否為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