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劉湘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3,345元,及其中232,536元部分
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之利息
。嗣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參109年9月18日言詞辯
論筆錄),核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原債權人即訴外人
美國運通銀行(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利息適用特惠利率年息9.99%計算,如
累積2期以上遲延繳款,則自次月1日起改按年息19.95%計算
。詎被告自94年1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至95年3月31
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47,345元未清償(其中本金為2
32,536元)。又訴外人渣打銀行已將對於被告之上開債權讓
與原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97年8月1日經授商
字第09701191350號函、美國運通信用貸款申請書、貸款
還款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債權資料明細表、債權讓與
登報公告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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