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偵字第3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受理
人頭帳戶犯罪案件通報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古坑分駐
所一般陳報單各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6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
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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