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陞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紀俊佑 即鴻盛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
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百八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