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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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
局受理民眾報案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停話申請表各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條、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所為之科刑判決,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