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簡字第17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定有
明文。又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凡確定判決所
能生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支付命令皆得有之,當事人不得就
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0二
號判決、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一號判決、八十二年度
台上字第六一八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原告所簽發發票日九十二年十月
五日、到期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金額一百萬元、票據號
碼CH七六九六一五號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聲
請發支付命令,惟系爭本票係因原告向被告借用同額支票後
所簽發交付,而上開支票屆期並未兌現,爰請求確認被告持
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
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原告於九十二年九月間向被告借得一百
萬元,言明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還清,並於九十二年十月
五日開立系爭本票一紙,於歸還日未歸還,至今不理不睬、
避不見面等語,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
年度促字第二三九一號發支付命令後,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二
月八日親自收受上開支付命令,並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該支付命令已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聲請事件卷宗查閱
無誤,原告亦自承當初有收到支付命令等語,則被告所請求
之借款及票款請求權已因支付命令之確定而具有既判力,依
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於法不合,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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