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0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許意誠 原名 許筱鷺
            弄11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02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客戶
交易明細表、契據變更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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