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12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9日上午10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