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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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佩君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請提
出其戶籍謄本,暨提出原告之最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到院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 陳仁欽 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惟與該
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不符,有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按,尚難認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係合
法代理,爰定期間命其補正目前原告真正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若有錯誤,並應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戶籍謄本暨原告
最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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