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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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桃秩字第54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余捷琳   女 28.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4月7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010261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捷琳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29日19時。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一次性交易代價
為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員 林家豪 之職務報告。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
款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
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
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
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宜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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