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84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楊柯源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男
被 告 趙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中第三項第㈡點倒數第五列及第四列關於「…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9年1月30日至同年2月30日共計2期即
3,776元(1,888×2)之會員費」記載,應更正為「…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99年1月30日至同年2月28日共計2期即3,776元(
1,888×2)之會員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