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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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蔡欣蕤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69號與被上訴人 李訓 長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