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819號
原 告 金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姿婷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淑妃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林致廷
訴訟代理人 林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819號
原 告 金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姿婷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淑妃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林致廷
訴訟代理人 林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