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819號
原   告 金月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姿婷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淑妃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林致廷
訴訟代理人  林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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