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八千七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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