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志浩被告吳添武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龔志浩、吳添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