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志文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