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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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371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
法官卓育璇法官黃傅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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