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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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倍齊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5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李子寧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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