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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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富全輔佐人徐東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富全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89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簡字第14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張耀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