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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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4號上訴人星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耀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娟華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
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聲明可獲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6,720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面積為0.05+0.89〈即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編號B部分〉=0.94平方公尺)×21萬4,000元(上開土地之104年1月公告現值)+(上訴人占用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
2.54+3〈即判決附圖所示編號C2至C3+編號C4至C5部分〉=5.54平方公尺)×21萬4,000元(上開土地之104年1月公告現值)=138萬6,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
14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林銘宏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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