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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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90號原告 吳政漢
一、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提起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應一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件,俾供送由被告機關為重新審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