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85號原告 李軍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
二、起訴狀格式記載錯誤,應予更正:被告機關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載明被告機關地址及代表人之姓名。
三、檢具更正後的起訴狀及繕本一件(供送交被告機關進行重新審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