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附民字第五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緣上訴人即原告因另被告 王忠發 將七九之四二地號土地及九六三建號建物登記予其胞弟即被上訴人甲○○所有,係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下,所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經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實難甘服,請求改判被上訴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唯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否認犯罪。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無罪在案(民國八十八年豐簡上字第一六○號),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民國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五三四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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