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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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呂琬柔 被告 陳浩睿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士清
鍾一綾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浩睿、陳士清、鍾一綾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施孟弦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