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9號原告 陳春花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盈業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復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5,198元(含醫療費用118,418元、薪資補償312,000元、失能給付468,000元、退休金提撥損害37,440元、預告工資17,340元、資遣費52,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就給付薪資補償、退休金提撥損害、預告工資、資遣費等部分,標的金額核定為418,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徵第一審裁判費1,506元;其餘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7,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