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介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介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詳見附表所載)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業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亦有該裁定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總和範圍即9年8月(計算式:7年6月+2年2月=9年8月)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間隔、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秀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4│108年6月│臺灣高等法│109年4月│臺灣高等法│109年5月│附表編號1│││害防制│年6月│6日│院臺中分院│7日│院臺中分院│11日│至3所示之│││條例│││109年度上││109年度上││宣告刑,經││││││訴字第228││訴字第228││本院109年││││││號││號││度聲字第18│├─┼───┼─────┼─────┼─────┼─────┼─────┼─────┤58號刑事裁││2│毒品危│有期徒刑2│108年6月│臺灣高等法│109年4月│臺灣高等法│109年5月│定定應執行│││害防制│年│9日│院臺中分院│7日│院臺中分院│11日│有期徒刑7│││條例│││109年度上││109年度上││年6月確定││││││訴字第228││訴字第228││。││││││號││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3│108年2月│臺灣高雄地│109年5月│臺灣高雄地│109年6月││││害防制│年6月│15日│方法院108│20日│方法院108│24日││││條例│││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801號││801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2│108年2月│臺灣高雄地│109年9月│臺灣高雄地│109年10月││││害防制│年2月│8日│方法院109│24日│方法院109│28日││││條例│││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409號││4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