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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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306號

原告 李甯

訴訟代理人 袁玉芬

被告 楊維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41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述。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605元,並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法院判斷:本件依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9號判決所載,僅得認原告受有83,410元之損害,至於其餘請求,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為被告行為所侵害,故難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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